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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的“二元法”与“多元法”(原创)  

2015-02-08 20:50:12|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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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的“二元法”与“多元法”(原创)

作者:山野枝子

如果我们把“一切”都归结为现象的话,并名之为“一切法”,这样“世界”的“一切法”表现为“现象”,按佛学“有部”的分类分为“名”与“色”两类。“名”又分解为“受、想、行、识”四阴,加上“色阴”,总称为“五阴”(又称“五蕴”),这是佛学最早对世界的一级“二元分类法”,二级“五元分类法”;后来又把世界一切现象一级分为“二元分类法”即“有为法”和“无为法”,‘有为法’又分为:“色法”、“心法”、“心所有法”、“心不相应法”;这样二级分类也成为“五元分类法”。“无为法”是指“永恒不会运动变化发展”的现象,即“出世间”“形而上”“超然”的现象,在这里我们暂不去讨论;现就“有为法”也就是对处于“无间都会运动变化发展”,在“有为法”中,“色法”属于“物质范畴”,“心法”和“心所有法”属于“精神范畴”,“心不相应法”属于介于“物质范畴”和“精神范畴”之间的第三类现象。那么我们对世间一切永远运动变化发展的现象就有了“三元”的“多元分类法”了,与“马氏”的“二元分类法”相违背了,把现象表现的“二元对立”或“二元对待”进行了否定,建立了“三元鼎立”或“三元共存”的理论。这种理论创新,从当下的社会形态来看,是与当下相应的,出现新的社会组织“第三方”找到了理论的根据。这个“心不相应法”即“第三类现象”的创立,解决了人类“创造物”的归类问题,对人类的生活和人对世界的认识更生了直接而重大的影响,甚至为有史以来对立争论的“对与错”、“是与非”等“执持两边”而争斗不休的论战以终结。这个第三类现象是指人类的创造物,因为人类创造物是“精神”即“意识”创造“物质”的结果,人类创造了本来不存在的新的物体,也就是说精神是可以变物质的,精神也能创造物质,对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提出了挑战,为物质与意识是同体两面而一找到了“逻辑的理论”。


接下来我们把“物质范畴”和属于介于“物质范畴”和“精神范畴”之间的“第三类现象”,又暂且放下,进一步探索“精神范畴”的理论。“精神范畴”的现象从“用”的角度分为“心”和“心所”两类。“心”属于“哲学”“认识论”的研究范畴;“心所”属于“心理学”“心理活动”的研究范畴。“心所”伴同“认识过程”而发生“心理活动”,这样为了探研的方便把认识的外部行为的过程与认识的内心活动分开,其目的:就是把认识活动与心理活动分开,有两个明显的目的:其一是给一般的认识提供一种心理学基础,使修习者沿着一系列心理学概念的规定,控制自己的思维路线,达到佛学所要求的正确认识;其二是确定心理活动的道德属性,通过心理训练,以去恶从善,勤于佛学。因此,认识活动与心理活动又毕竟是统一的。并分析“实践”与“认识”的关系。

以上这样“现象”的“三元分类法”,把“精神”又分解为“哲学”行为与“心理学”活动,从“认识论”与“实践论”分析,给我们有什么开示呢?这种分类方法,对长期以来,传统的思维模式是一个冲击,能警醒人们,要反思我们过去的习惯思维,要开放我们的思想,重新认识世界,建设新的世界观,世界不仅仅只是只有物质和意识这两个对立的存在,这种单一机械的认知模式制约禁锢了我们的思想,限入了对立、斗争、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破坏打败对方的排他“竞争”的泥淖,进而掠夺式的破坏生态,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满足人类的欲望,把人与自然推到对立的位置,人类几乎达到了“唯我独尊”的极端“人本主义”的地步;社会管理也因为“二元对立”的理论,表现为“管理”与“被管理”这种极端的对立状态,从而激化矛盾,影响和谐;“二元分类法”难以解决当下法治国家理念出现新的社会组织“第三方”,“多元分类法”为创新发展找到了充分的理论依据,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强大的理论自信,为人类的和平和谐发展插上了飞翔的理论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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