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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齐物论》看庄子的“现象”与“本质”论(原创)  

2010-09-16 15:28:15|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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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齐物论》看庄子的“现象”与“本质”论(原创)                     

作者:山野枝子

庄子在《齐物论》中有这样一段论说,着实拗口和费解,原文如下:“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如何来理解这段论述呢?

在这里庄子可能是针对战国名家学派公孙龙子所著《指物论》和《白马篇》中的论点而展开的。在《指物论》中,公孙龙子的所谓“指”,是一个哲学的专用范畴,是指“组成事物的要素,也就是事物的具体表象,而非事物的本质,事物要素的具体表象并非是事物的本质”。在《白马篇》中,公孙龙子阐述了“白马非马”的观点,公孙龙子在这个观点中说的是:白,是颜色,是表面现象,的形的东西;马,是事物本身,是质的东西。公孙龙了认为,不能用表面现象,来论证和证明本质的事物。公孙龙子认为,用表象来论证本质的东西,在逻辑上是偷换概念。

从上面这段哲学典故中,我认为对庄子的这段论述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庄子认为,用一事物的具体表象来判断这一事物不是同一事物,不如用不是这一事物的具体表象来判这一事物不是与这一事物是同一事物。用白马来说明“白马不是马”,不如用非马的事物来说明“白马不是马”。即:不能用事物的表面现象来判断事物,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来分析判断事物。也说是说,天地万象有各种和样的自然现象,但是,每一种现象在组成要素的具体表象背后都有一特定的规律;世间万物有各种各样的颜色掩盖着,但是,每一种颜色的装饰下都有一规定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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